据悉,十八届三中全会的《决定》,让“试行学区制”第一次出现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。应该说,这为我们今后很长一个时期政府公共教育的发展模式,提供了一个具有方向感和操作性的指南。面对学区制的问题,让我们一起来听听教委负责人李希贵是如何看待的吧。
然而,在还没有弄清“学区制”的情况下,许多地区的官员们便开始“生吞活剥”,他们甚至连三中全会《决定》中的“试行”都给忘记了,立马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疾风骤雨般地推行“学区制”。有的组建教育集团,一夜之间,十几所学校翻牌,让名校成为“托拉斯”;有的增加管理层次,在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之间,又多了一层“婆婆”;有的则重新划分教育主管部门中层处室和直属单位的职能,让他们分区连片管理学校,如此等等。
严格地说,“学区制”是一个特定的概念。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治理结构,它只有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,才能承担起政府与公民所赋予和期待的责任。责权利相统一,向来是构建任何一个组织或管理层次的首要原则。因而,真正的“学区制”必须制”字当前,认真厘清每一个学区所拥有的责任,以及履行如此责任所必需的权力。
从这个意义上说,目前以县、区行政区划形成的公共教育基本管理单位,基本具备了这样的“学区制”要素,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,他们的责权利在制度设计上是相对完整的。现在的问题是,由于依附于行政区划而形成的学区管理单位过大,学校发展难以均衡,就近入学更是无法实施。面对这样的矛盾,在短期内又不可能完全脱离行政区划设定学区的情况下,我们应当如何面对呢?
我们的建议是,从“学区管理”起步,逐渐逼近“学区制”。根据目前各地教育管理体制的现状,“学区管理”模式应该把握好两个要素,即模块化管理和扁平化结构。
所谓模块化管理,是将行政区划中的义务教育学校和所属的就学范围,按照一定的原则,划分为若干个组团。在条件成熟时,也可将高中学校划入其中(但目前尚不具备条件,这必须与整个社会转型的进度同步操作,切不可操之过急)。这样形成的学区,我们不妨称之为学区管理模块。由于权利赋予、财税体制、资源流动等制度要素,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无法在这样的“学区”内实现,因而,就万不可将之“学区制”,更不能赋予相应的行政权力。没有法人地位的组织自然没有责任压力,而没有明确责任压力的组织,一旦行政赋予了一定的权力,就很容易迷失权力的价值取向,不仅权力的边界越来越模糊,尤其值得警惕的是,极可能形成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权力,这样的权力对被管理者来说,无疑是更多的灾难。
因而,为了便于实现公共教育的发展目标,解决当前义务教育普遍存在的难题,我们完全可以实施“学区管理”,将这样的一个个模块化社区作为规划事业、调配资源、方便就学的管理单位。所有学区的管理主体,仍然是上一级具有法人地位的区域教育行政部门,而不是增加一个新的管理层级。
说到这里,扁平化结构就不言自明了。任何一项改革,都应该以调动育人主体——学校的积极性、激发学校的活力为目标,任何仅仅希望便于管理者掌控的改革,都不会得到基层学校、老师、校长的拥护,也就不会具有生命力。因而,目前有些地区所进行的集团化管理、学区制改革,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加一些“婆婆”,是逆时代发展之潮流的,也是早在上个世纪就被国务院明令禁止的。
(文章来源:现代教育报 )